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马**、郭**、洪**诉被告国网浙江**电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洪**、马**、郭**、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洪**、马**、郭**、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8元,减半收取计5504元,由原告洪**、马**、郭**、洪**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