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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吕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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