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玉诉被告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洪*玉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9元,减半收取1194.50元,由原告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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