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董**、徐**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张**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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