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陈**、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撤诉申请系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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