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符布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符布卫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甬*执民字第196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范**、王**生命权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宣**等与慈溪市长河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陆**与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波市**有限公司与何**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吕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洪**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毛**与俞**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