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维诉被告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维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970元,减半收取计485元,由原告陆**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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