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黄*、赵**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2014)甬慈民初字第1201号李**诉黄*、赵**、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40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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