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17日划拨被执行人夏**的银行存款,本案到位标的4000元。因被执行人夏**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甬*执民字第6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