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限公司与潍坊**有限公司、董**等产品责任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潍坊*有限公司因与原审原告山东*限公司、原审被告董*、邢台*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7)安*一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向潍坊*民法院提出抗诉。潍坊*民法院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2012)潍商再字第1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山东*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潍*有限公司、董*、邢台*有限公司就本案自行和解,原审原告山东*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之间纠纷已通过双方自行和解了结,原审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力,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审原告山东*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07)安*一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

原审案件受理费5553元,减半收取2777元,财产保全费1938元,执行费4353元,由原审原告山东*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