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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与阮**及河津**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邢*因与被申请人阮*及河津*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运中民终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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