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郎华菊与德清县**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郎**与被告德**琴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郎**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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