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郎**与被告德**琴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郎**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袁**与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浙商财产**州中心支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姚**与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严**与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黄**与长兴**石子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