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裘**与被告季*、孟**、毛爱池、季金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2015年11月20日,原告陈**、裘**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裘**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陈**、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