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陈**、裘**与季*、孟**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邱**与徐**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吴发彩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席**与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缪**生命权与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与吴**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项**与郑**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与黄**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