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魏**与被告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王**与庆元**局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庆元县人民政府松源街道办事处与王**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张**执行裁定书
曾**与封彩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罗**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裘**与季*、孟**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叶**与张**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吴发彩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席**与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