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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人民政府松源街道办事处与王**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叶**为与被上诉人庆元县人民政府松源街道办事处、庆元县交通运输局、原审被告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丽**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叶德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叶**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96元,依法减半收取148元,由上诉人叶**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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