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甘**、叶**为与被上诉人庆元县人民政府松源街道办事处、庆元县交通运输局、原审被告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丽**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叶**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甘**、叶德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甘**、叶**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4元,依法减半收取1002元,由上诉人甘**、叶德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