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唐**与周**、陈**(2015)舟定执民字第1109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陈**已履行金钱给付义务2000元,其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舟定执民字第1109号应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