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傅**、傅**、傅**诉被告韩四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傅**、傅**、傅**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通知确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张*与乐**一案执行裁定书
邬银儿与付国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田**、舟山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叶**与傅**、中国人民**司彭泽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郑**生命权与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与周**、陈**执行裁定书
曾**与岱山县闸口船厂、符万年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执行裁定书
任伟*与浙江**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姜**、浙江**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