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陈**与田**、舟山市**有限公司(2015)舟定执恢字第192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舟山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舟山市**有限公司承担赔偿款15万元,第三人何金国提供执行担保,现被执行人舟山市**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追加第三人何**为本案被执行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2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陈**清偿债务15万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