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与被执行人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其公司无银行无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舟定执民字第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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