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叶*根诉被告傅**、中国人民**司彭泽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叶*根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傅**、中国人民**司彭泽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