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叶**与傅**、中国人民**司彭泽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叶*根诉被告傅**、中国人民**司彭泽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叶*根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傅**、中国人民**司彭泽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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