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的原告宋*诉被告舟山惠**有限公司、舟山**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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