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王**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7日作出(2014)舟岱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案经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负债较多,长期外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舟岱执民字第3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