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姜**、浙江**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协商一致为由,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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