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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伟*与浙江**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任*海诉被告浙江**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任*海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任伟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6元,减半收取1518元,由原告任伟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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