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与吴**、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蔡**诉被告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依职权追加吴**为本案共同被告。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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