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朱**等与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朱**、朱**与被执行人朱**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台仙下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朱**、朱**各项损失82528.45元(含已付的9000元);二、被告朱**及第三人朱**、朱**、朱**、朱**、朱**、朱*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自分别赔偿原告陈**、朱**、朱**各项损失11789.78元;三、驳回原告陈**、朱**、朱**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在金融系统、房管及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朱**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台仙执民字第15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朱**、朱**发现被执行人朱**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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