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为与被告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朱**与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叶**与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王先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卢**与莫**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卢**与赵**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项世良弟与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芦**与郑**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孙**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与江*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朱**等与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