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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江**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为与被告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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