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范**、范**生命权与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与被告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另寻其他途径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35元,由原告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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