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与被告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另寻其他途径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35元,由原告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项世良弟与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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