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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