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范**、范**生命权与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余**与王**、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朱**等与王**、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朱**等与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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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吴**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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