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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潘**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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