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陈**与韩升县(2014)台三执民字第755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知去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14)台三执民字第755号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范**、范**生命权与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汤嘎子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梅**与余启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陈*红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潘**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玉**利局与玉环**道办事处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尚**等与台州**有限公司、谢*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穆**与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吴**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