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韩升县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陈**与韩升县(2014)台三执民字第755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知去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14)台三执民字第755号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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