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龙诉被告卢**、濮**、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龙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的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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