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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姚**与被上诉人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5)花民一初字第01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姚*于2015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姚*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元,由上诉人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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