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山与被告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高山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高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高山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高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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