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王*、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王**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王**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1150(已减半收取),由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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