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段万明诉被告孙**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2015年9月15日,原告段万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171.5元,由原告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张**与卢**、濮**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范**与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姚*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沈**与张**、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淮北金**限公司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潘家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阮**与孙**、孙**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彭**与孙**、孙**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段**与孙**、孙**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