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潘家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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