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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潘家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潘家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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