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林**与夏**、深马建材**第一分公司、深马建**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林**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林**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2740元(已减半收取),由林**负担1370元,余款1371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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