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诉被告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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