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汪**与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汪**申请执行与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花民一初字第01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胡**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花民一初字第01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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