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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与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因与被上诉人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5)花民一初字第01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于2015年8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0元,由上诉人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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