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以u0026ldquo;原,被告庭外和解u0026rdquo;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储某某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李**与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荚春花与蚌埠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田**与孙**、宫裕航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田**与孙**、宫裕航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袁**、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章*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戚*甲与戚*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余**与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