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与孙**、宫裕航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祥诉被告孙**、宫**、张**、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祥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王**的起诉,并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宫**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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