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祥诉被告孙**、宫**、张**、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祥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王**的起诉,并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宫**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张某某与安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张**、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方**与何*、方**、安徽无为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荚春花与蚌埠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邓某某与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高*、田**与孙**、宫裕航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