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方少东诉被告何*、方**、安徽无为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少东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何*、方**的财产在人民币18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何*、方**的财产在人民币18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二、以上财产保全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