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方**与何*、方**、安徽无为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方少东诉被告何*、方**、安徽无为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少东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何*、方**的财产在人民币18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何*、方**的财产在人民币18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二、以上财产保全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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