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盛*与陶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金*与刘**、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谢*后与被告金和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杜**与被告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万**与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安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聊为能与季益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肖**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