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聊为能诉被告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聊为能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聊为能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聊为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聊为能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聊为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朱**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盛*与陶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金*与刘**、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谢*后与被告金和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杜**与被告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安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方**与何*、方**、安徽无为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