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张**、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张**、李*、王**、常*、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李*、王**、常*、骆**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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