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张**、李*、王**、常*、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李*、王**、常*、骆**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张某某与安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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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方**与何*、方**、安徽无为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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荚春花与蚌埠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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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