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荚春花诉被告蚌埠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荚春花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荚春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荚春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张某某与安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张**、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季**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邓某某与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戚*甲与戚*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余**与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